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顾**、曹**、杨国民、曹**、郑**与被告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城建)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顾**、曹**、杨国民、曹**、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后,原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诉人尹**、王**、刘*、周**、王*、郑**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许可延期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徐广东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纪**与被告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周**与无锡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洪**与无锡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宜兴市**有限公司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张**、欧淑静与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金晶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道办事处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李**沛县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志、方勇诉与睢**划局等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