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无锡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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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有限公司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张*、金晶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道办事处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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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无锡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