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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海军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通**备中心等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钱海军因诉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通**备中心、南通市**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1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钱海军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二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再审申请人而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法院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钱海军已与南通市**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与被诉拆迁行政许可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且钱海军与南通市**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及其拆迁补偿权益已由生效民事裁判所羁束。二审法院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传票,再审申请人亦参加了庭审,其认为二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钱海军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钱海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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