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诉被告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纪**提出,其提起本案诉讼前,被诉的行政行为已变更,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上诉人尹**、王**、刘*、周**、王*、郑**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许可延期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徐广东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钱海军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通**备中心等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袁**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宜兴市**有限公司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周**与无锡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洪**与无锡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金晶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道办事处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志、方勇诉与睢**划局等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