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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与被告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诉被告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纪**提出,其提起本案诉讼前,被诉的行政行为已变更,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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