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浦口住建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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