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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常州**设局、常州**管理处行政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诉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常**建局)、常州**管理处(以下简称常州市政处)行政拆迁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天行诉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5日,冯**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为实施本市青山桥两侧地块改造配套道路及绿地工程项目,常州**源局于2003年12月31日向常州市政处颁发了常国土拨(2003)044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常州市政处于2006年9月领取常拆许字(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本市青山桥两侧地块实施拆迁。常州**源局所作常国土(依)(2014年)第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其无(2003)044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综上,常**建局颁发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违法,青山桥两侧地块实施拆迁行为违法。冯**请求原审法院确认常**建局、常州市政处拆除本市天宁区青山路83号1幢501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是重复起诉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冯**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冯**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员应当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裁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涉案行政裁决中的裁决员提供不出合格裁决资格证书。裁决书上没有裁决员、记录员署名,裁决员没有裁决资格证书,行政裁决程序不合法,故裁决违法。原审法院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裁判羁束为由不予立案,但裁决和所诉拆迁许可证是两码事,风马牛不相干。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天行诉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7年12月27日,冯**曾以原常州市建设局为被告、以常州市政处为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常州市建设局作出的(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此案后,作出(2008)天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驳回冯**的起诉。冯**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在该案的判决理由部分针对冯**的上诉事由进行了阐述,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受生效裁定的效力羁束。时隔七年余,冯**再以常**建局、常州市政处为被告,以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综上,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冯**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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