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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管理局与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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