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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有限公司与慈溪**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慈溪市**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慈溪市城市管理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甬慈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2日两次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询问。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视为上诉人慈溪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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