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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卢**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丁**与被上诉人卢**、陈**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上诉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丁**以其与被上诉人已通过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卢**、陈**同意本案不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丁**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丁**撤回上诉,本案不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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