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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荪素等与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诉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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