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蒋**、王**、楼雷军、寿志菊诉被告诸暨市规划局、第三人浙江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黄**、蒋**、王**、楼雷军、寿志菊申请异地管辖,经该院报请,绍兴**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已就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提起诉讼,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蒋**、王**、楼雷军、寿志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蒋**、王**、楼雷军、寿志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