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宣**等七原告诉被告肥西县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宣**等七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等七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王**、余**、张**、余兵、程**、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宣**等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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