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张**等与肥西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宣**等七原告诉被告肥西县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宣**等七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等七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王**、余**、张**、余兵、程**、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宣**等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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