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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巢**通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巢湖**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诉被告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巢湖市运管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和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宁**、王**、被告委托代理人何**、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行为:2014年7月11日,被告巢湖市运管所作出巢交运字(2014)第46号文件,认为原告申请更新的9辆班线客运车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616-2004)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签发给原告的《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

被告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证明巢湖市运管所具有本案行政许可主体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证明万**司申请客运的车辆不属于国标客车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所依据的部分标准与GB18565和GB1589是统一的,客运车辆座位必须是等于或者大于10坐以上的客车。3、巢湖市公安局关于建议撤销皖A79A32等9辆普通客车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的函、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文件关于撤销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的通知,证明巢湖市运管所在接到巢湖市公安局公函之后,撤销了上述九台车的《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

原告诉称

原告万**司诉称:1、原告所购买的9辆9座小型普通客车均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第8号令)第十条规定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标准。2、该9辆车均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车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规定的客车更新的要求。3、被告作出的《关于撤销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的通知》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依据的是《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同用要求》,该要求是**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不具备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适用法律错误。起诉要求撤销被告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营运新增车辆审批表的通知》。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9份,分别为皖A8M931、皖A91C12、皖A5G897、皖A9Q371、皖A7S015、皖A93A72、皖A79A32、皖A7R181、皖A95A45,证明原告所属9辆9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要求被告给予办理公路客运手续。3、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证明原告所属上述9辆小型普通客车属于合格运输客车,且属免检新车。4、原告收集的2004年至2014年所上农村公路客运部分班线车辆一览表,证明被告给不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车辆办理了公路客运手续,被告亦应当给原告所属相同类型的车辆办理公路客运手续。5、被告作出的关于撤销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的通知,证明被告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车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证明原告申请的用于更新公路客运的车辆符合该规定,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亦根据该规定给原告的车辆准予更新。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证明原告所属的9辆客车符合从事运输的客车技术要求。8、《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2004)与**通部《关于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证明《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只是**通部制定的一个交通行业标准,不是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在农村客运中推广使用,但不能强制使用。9、合**级法院(2015)合行终字第00075号行政判决书、巢湖市公安局巢公函(2014)53号文件、合肥**察支队给原告的上访答复意见,证明合肥市交警支队不给原告办理营运变更登记的理由不成立,上访答复意见已被合**院撤销。10、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合肥市交警支队已依据合**院的行政判决书已为原告的车辆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巢湖市运管所辩称:1、原告新增的车辆不具有客车属性。2、《道路旅客运输及营运站管理规定》与**通部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与GB7258也是一致的。3、巢湖市公安局巢公函(2014)53号文件建议被告撤销并收回给原告的《道路运输新增车辆审批表》是正确的。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通部的行业标准只是指导性文件。证据3中巢湖市公安局的建议函,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不持异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证明的对象有异议,按照GB7258的规定,原告的车辆不属于客车范围。证据3真实性不提出异议,对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有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证据来源不明。证据5无异议。证据6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7、8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9无异议。证据10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认定;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4,无证据来源,不予认定;证据5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6、7、8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认证;证据9中合**院的判决书予以认定,合**支队的上访答复意见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巢湖市公安局的(2014)53号文件和该答复意见不予认定;证据10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作认证。被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司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法人。该公司所有的皖Q08931、08015、07905、08012、08987、09181、09545、09372、09371等9辆班线客运车辆,因车辆老化,原告对车辆进行更新,购得五菱牌LZW6450PF型9座的车辆9辆,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入户。2014年1月,合**警支队对原告新购车辆颁发了机动车行驶证,车号为皖A79A32、皖A95A45、皖A7R181、皖A9Q371、皖A7S015、皖A93A72、皖A8M931、皖A91C12和皖A5G897,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原告向被告巢湖市运管所提出车辆更新申请,2014年5月14日,被告作出《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同意原告更新。之后,原告又向合**警支队申请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即由非营运变更为营运车辆,合**警支队不予办理。原告即进行上访。2014年5月23日,合**警支队给予原告答复,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2004)》文件要求,对原告9辆9座非营运面包车不予变更为公路客运。2014年7月8日,巢湖市公安局向被告巢湖市运管所行文,认为原告申请登记的车辆不符合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2004),建议被告撤销已签发的《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2014年7月11日,被告依据**通部颁布的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2004)规定,认为原告申请更新的车辆不符合营运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了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签发的《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2015年5月13日,合肥**民法院(2015)合行终字第0007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合**警支队对原告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即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给原告上访的答复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是道路运输经营的管理机构。本案系撤销行政许可,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具有可撤销的情形,其在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中,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被告在审查原告申请更新的车辆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时,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其适用的《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2004)是**通部颁布的行业标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关于撤销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营运新增车辆审批表的通知》,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营运新增车辆审批表的通知》(巢交运字〈2014〉第46号)。

二、被告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法定时间内对2014年5月14日签发的涉案9台车辆《道路营运新增车辆审批表》作出重新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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