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六原告诉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建房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张**、鲍**、鲍**、鲍**、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张**、鲍**、鲍**、鲍**、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包装厂与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等与庐江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张**等与肥西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巢**通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卞**与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烟草专卖局不予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徐**与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景**任公司与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