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张**于庐江县人民政府建房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六原告诉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建房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张**、鲍**、鲍**、鲍**、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张**、鲍**、鲍**、鲍**、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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