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卞**与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卞**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原审第三人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土收储中心)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上诉人卞**不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卞**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多次协商,于2015年5月18日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此上诉人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卞**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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