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平诉被告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姚*高建设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张**与武城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1
和大昌(**有限公司与冠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城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路云星等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田**、郭**等与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与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