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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舞钢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舞钢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高**,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0年原告经所在村民组分得原告菜地一块,原告一直耕种至今。2010年4月第三人的父亲李XX要在原告所分的菜地里盖房子,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发生纠纷,原告曾两次报警要求处理,才知道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认为第三人利用其父亲担任组长之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人不符合划拨使用的条件。因此被告为第三人颁证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舞钢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的舞国用(2001)字第20011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所诉该宗土地已于2001年8月经舞钢市人民政府批复(舞政土农[2001]9号)文确权由李**作为住宅用地,该文件明确所占土地为本村民组国有建设用地,原告称该地是经所在村民组分得的菜地,但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文件证明其对该宗土地拥有使用权,因此,其与本案争议的该宗土地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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