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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其诉宝丰县人民政府向季**颁发Ⅲ022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许可颁证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宝行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叶*上诉称,上诉人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2010年8月向宝丰县人民政府提出信访,要求依法撤销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并向市政府提出复议,但是政府部门推托该案应由法院受理,而未解决,按照我们国家一贯执行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执法原则,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1)宝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且对叶*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为1989年10月20日,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根据《最**法院关于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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