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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珍珠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许**、刘**、詹**、任**、董**、林**、吴**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国土资源局)、武汉市**整理中心(简称武昌**中心)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鄂**行终字第00054号行政判决。判决生效后,许**于同年5月15日因病死亡,其子叶胜,林**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叶胜,林**的委托代理人杜**,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秦欢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叶*、林珍珠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各方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和事实均存在重大争议;2、原一、二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未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书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3、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其在审查该行政许可时并未告知原告,也未听取原告的意见,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致使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丧失了要求听证的权利;4、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回;5、国土资源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并没有告知原告对该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权利。请求对本案再审并撤销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本院查明

经查:2010年11月25日,武昌**中心以实施土地储备(省汽车工业协会地块)项目,拟拆除本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省汽车工业协会)范围的38229.14平方米房屋为由,向国土资源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市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的批复》(武**(2010)9号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字(2010)3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关于武汉市**整理中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武**规函(2010)826号文);武昌**中心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即上海浦东**洪山支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等资料。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武昌**中心提交的上述申请及资料后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于同年11月29日为武昌**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了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具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武昌**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事业法人,具备拆迁人资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武昌**中心向国土资源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了上述资料,其申请符合法定的申报程序,国土资源局为武昌**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未违反审批程序和法律规定。

综上,叶*、林珍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叶*、林珍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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