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柏*飞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柏*飞申请再审称,黄石凯**限公司不具备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湖北**护厅的发证行为违法,据此请求,依法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及武汉**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改判确认湖北**护厅为黄石凯**限公司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意见称,其换证行为合法,要求驳回柏*飞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黄石凯**限公司自2014年9月19日起更名为黄石凯**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湖北**护厅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除由**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湖北**护厅的颁证行为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鄂环办(2012)57号《关于做好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柏*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柏*飞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