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罗**等与武汉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罗**、田**、陈**、邱**、黄*、刘**、刘*、陶**、王*、李**、吕**、朱**、徐*、厉**、李**、吴*、陈**、叶*新、叶**、施**、周**、范**、杨**诉武汉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为行政许可,许可内容为临时占用湖面,其诉讼标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u0026ldquo;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u0026rdquo;,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武汉市水务局所在地在武汉市江岸区,该案管辖法院应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定,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此案移送武汉**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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