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原告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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