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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划局、十堰雅安居房地**限公司与十堰**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十堰市规划局、十堰雅安居房地**限公司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2)鄂茅箭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郭*、审判员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十堰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彭**、谢*,上诉人十堰雅安居房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庹*,被上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茅箭区人民法院(2012)鄂茅箭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十堰市规划局、十堰雅安居房地**限公司各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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