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钟**与被申请人宁乡县规划管理局、第三人湖南昱**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0)长中行终字第010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