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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不服被上诉人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湘潭产**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于2015年10月16日以u0026ldquo;因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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