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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源局与被上诉人颜**、颜**等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衡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颜**、颜**,原审第三人衡南旺四方采石场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衡中法行立管他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七条“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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