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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限公司与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限公司不服被告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限公司以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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