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限公司不服被告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限公司以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文**等与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易**与茶陵县规划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宁乡**泥三厂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衡南县国土资源局、衡南**石场与被上诉人颜**、颜昌林行政许可一案判决书
衡南**源局与被上诉人颜**、颜**等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裁定书
原告耒阳市**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与咸宁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与湖南**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