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耒阳市**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耒阳市**限公司以与第三人耒阳**有限公司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耒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耒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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