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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临湘**源局、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土地和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海洲诉被上诉人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临湘市规划局及第三人严月娥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时,作出了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和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两个裁判结果,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和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

2、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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