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回上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