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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李**与岳阳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李**因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第三人余由命已于2010年10月1日病故,原审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2、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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