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李**因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第三人余由命已于2010年10月1日病故,原审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2、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曾**与新邵县城乡规划局及曾超军、马**、肖**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禹某某、罗某某、钱*不服隆回**管理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临湘**源局、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文仲辉与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及曾玉求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长沙邦**限公司与湖南省**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张**等与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李**与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再和与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平江县**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房景梅与岳阳**管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