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江县**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因地矿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以被上诉人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方已无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