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容县人民政府、华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案,岳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中行初字第8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就该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释*,告知原告诉讼风险,原告湖南**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