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江县南江镇桥**规划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周**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二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平江**市居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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