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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江县南江镇桥**规划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李**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二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平江**市居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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