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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江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原告平江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起诉状,诉状称其承包平江县南江镇大湾村土地发展园林经济,在清理土地积砂过程中,遭到平江县国土部门的制止;公司就此信访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的书面回复并不能令其满意,2014年11月13日公司向岳阳**源局申请复查,岳阳**源局认为该申请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超出信访复查范围,故不予受理平江县**有限公司的申请。平江县**有限公司认为岳阳**源局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责令岳阳**源局受理其信访复查事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作出不予受理平江县**有限公司的信访复查申请,该信访处理事项属于协商处理意见范畴,对信访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而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平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岳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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