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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有限公司与常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常德**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厂、常德市**有限公司修理厂、常德市**务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德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及常德**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五星维修厂)、常德市**有限公司修理厂(以下简称安*修理厂)、常德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公司)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市运管处在2014年8月12日、9月12日和15日先后对常德市喜龙五星汽车修理厂、武陵**维修中心和武陵**修理厂提出的经营者变更名称申请备案后,分别向第三人五星维修厂(2015年1月8日变更登记为现名称)、迎宾公司和安*修理厂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星维修厂、安*修理厂、迎宾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2日、9月16日、9月16日经工商登记成立。2015年1月20日,招标人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其招标文件中标明了“维修保养场地自有的计2分”等内容;政**司等投标人均于2015年2月12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常德**有限公司、常德市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常德市**有限公司在各自投标文件中均提交了各自取得的许可证。2015年2月13日,招标人发布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因政**司及案外部分投标人对该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经评标委员会复评后,招标人于4月13日发布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复评)。因政**司及案外部分投标人对复评结果不服,经提出异议后,现正在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政德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类案件,而且属于三个诉的合并,该院依法合并审理。被诉撤销的行政行为系市运管处依原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申请,备案后发给五星维修厂、安*修理厂、迎宾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须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该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案市运管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备案后,给五星维修厂、安*修理厂、迎宾公司分别颁发许可证,政德公司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利益分别归属于五星维修厂、安*修理厂、迎宾公司,政德公司与其不具有利益关联性,市运管处在作出该行政行为时并不影响政德公司法律上的利益,也未因此处分政德公司的权利,故政德公司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政德公司既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该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又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应当依法认定政德公司不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政德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政德公司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原审裁定仅认定第二次招标,未认定第一次招标。三个原审第三人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别被常德**有限公司、常德市**有限公司、常德市**有限公司用于投标,以获得自有维修场地评分,原审裁定认定原审第三人为投标人没有依据。原审裁定刻意回避了两次开标和复评结果的事实。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对“利害关系”的认定错误。对市运管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予审查。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市运管处撤销对五星维修厂、安*修理厂、迎宾公司发放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常德市喜龙五星汽车修理厂向市运管处提出《关于申请变更汽车修理厂名称的报告》,内容为“根据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申请将常德市喜龙五星汽车修理厂变更为常德**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名称变更后的修理厂隶属于常德**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他事项不变,恳请支持。”2014年9月12日,湖南省常**有限公司向市运管处维修科提出《申请报告》,内容为“因业务发展需要,现申请将名称武陵**修理中心变更为常德市**务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个体变更为股份制,特此报告。”2014年9月15日武陵区和祥汽车修理厂向市运管处维修科提出《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报告》,内容为“为了紧跟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发挥企业的生产作用,提高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好的为广大车主服务,我厂将现和祥汽修厂变更,为常德市**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厂址不变,经营范围不变。”2014年8月22日,五星维修厂经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为常德**有限公司分公司。2014年9月16日,安*修理厂经常德市工**武陵分局登记成立,为常德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日,迎宾公司经常德市工**武陵分局登记成立,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市运管处为五星维修厂、安*修理厂、迎宾公司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15年1月20日,招标人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有“维修保养场地自有的计2分”等内容。政德公司、常德**有限公司、常德市**有限公司、常德市**有限公司等投标人均参与了投标。政德公司认为市运管处为五星维修厂、安*修理厂、迎宾公司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于2015年5月20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市运管处撤销五星维修厂、安*修理厂、迎宾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政德公司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市运管处颁证行为给其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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