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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腊珍诉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资源局土地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代腊珍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自己亦承认是在2002年就知道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给袁**的NO0003312号《村民建房占地许可证》,但直到2014年4月8日才向常德**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代腊珍在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长达12年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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