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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桃源县热**德市环境保护局对第三人常德市**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桃源县热市镇温泉村龚家湾组不服被告常德**护局对第三人常德市**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桃源县热市镇温泉村龚家湾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桃源县热市镇温泉村龚家湾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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