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珍校、黄**不服被告常德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珍校、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珍校、黄**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珍校、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珍校、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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