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许可一案,常德**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改变了行政行为且不损害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气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