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田**、周**、田**、田**、秦**、秦**、秦自习诉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和第三人张家界**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周**、田**、田**、秦**、秦**、秦自习诉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和第三人张家界**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周**、田**、田**、秦**、秦**、秦自习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周**、田**、田**、秦**、秦**、秦自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周**、田**、田**、秦**、秦**、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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