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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临湘**源局、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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