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禹某某、罗某某、钱*不服隆回**管理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临湘**源局、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李**与岳阳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张**等与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李**与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贺**不服被告常宁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有限公司与华容县人民政府、华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平江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房景梅与岳阳**管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