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文**因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2014)邵东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文**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邵东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邵东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原审第三人曾玉求的委托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国土资源局给曾**颁发的邵个建批字(2012)第0874号个人建房批准书所涉曾**建房的土地,与上诉人文**、文**实际承包耕种的田土相邻,上诉人文**、文**与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以文**、文**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文**、文**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东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段嫦*
审判员杨**
审判员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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