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邦**限公司与湖南省**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邦**限公司与被告湖**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邦**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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