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邦**限公司与被告湖**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邦**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诉人衡南县国土资源局、衡南**石场与被上诉人颜**、颜昌林行政许可一案判决书
衡南**源局与被上诉人颜**、颜**等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裁定书
原告耒阳市**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与咸宁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与湖南**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新邵县城乡规划局及曾超军、马**、肖**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禹某某、罗某某、钱*不服隆回**管理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临湘**源局、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李**与岳阳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张**等与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