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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道**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道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9月23日提起上诉,道**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张*、高润全,原审第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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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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