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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罗定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罗定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罗定城规局u0026amp;amp;rdquo;)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云罗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被上诉人罗定城规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陈*,原审第三人罗定市**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罗**产公司u0026amp;amp;rdquo;)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郭**申请罗定城规局对其已建成的五层半房屋作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楼房座落罗城街道某房屋,位于罗城镇**发公司在1994年开发的某商住小区内,郭**向罗城镇**发公司购得该建筑用地的使用权。郭**在1998年1月付清购地款后,已建成五层半楼房使用,其所建成的楼房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郭**于2012年8月3日办理了该楼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罗府国用(2012)第002188号]。2013年2月7日,郭**将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资料提交给罗定城规局,要求罗定城规局为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罗定城规局的工作人员经过实地丈量郭**所建楼房的建筑面积后,口头告知郭**的楼房超过四层半属违法超层建筑,需要到罗定城规局处接受处罚后才能补办该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郭**不接受罗定城规局工作人员的意见。2014年1月10日,郭**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罗定城规局对其已建成的房屋办理《建设工程规定许可证》。2014年4月2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以(2014)云罗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郭**的诉讼请求。郭**不服一审判决,向云浮**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7月17日,云浮**民法院以(2014)云中法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8日,郭**要求确认罗定城规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处理。现罗定城规局尚未对郭**所建房屋是否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郭**要求罗定城规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郭**,罗定城规局没有颁发,郭**与罗定城规局之间行政争议的实质是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由于郭**因该行政争议已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罗定城规局对郭**已建成的房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郭**的诉讼请求。郭**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行政判决,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已认定罗定城规局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郭**并无不当,现郭**请求确认罗定城规局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郭**的行为违法,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认定相对抗,郭**现提起行政诉讼,与郭**因该行政争议已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行政争议内容重复,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人重复起诉的;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郭**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郭**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郭**两次诉讼的案由不同。郭**于2014年1月10日起诉的案由是u0026amp;amp;ldquo;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u0026amp;amp;rdquo;。郭**在2014年10月8日起诉的案由是u0026amp;amp;ldquo;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u0026amp;amp;rdquo;。郭**与罗定城规局之间第一次行政争议的实质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第二次行政争议实质是核发已建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其次,郭**两次诉讼的诉求不同。郭**于2014年1月10日起诉的诉求是请求法院u0026amp;amp;ldquo;判令被告办理郭**已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u0026amp;amp;rdquo;,是郭**认为被上诉人u0026amp;amp;ldquo;行政不作为u0026amp;amp;rdquo;的情况下,请求罗定城规局u0026amp;amp;ldquo;行政作为u0026amp;amp;rdquo;,也就是请求法院u0026amp;amp;ldquo;判令罗定城规局办理郭**已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u0026amp;amp;rdquo;。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定城规局已经告知郭**办理已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途径,就是接受处罚后办证,罗定城规局行政已经作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故驳回郭**的诉求。郭**在2014年10月8日起诉的诉求是u0026amp;amp;ldquo;确认被告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u0026amp;amp;rdquo;,郭**是认为罗定城规局u0026amp;amp;ldquo;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u0026amp;amp;rdquo;(证据有第三人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证明郭**已经报建情况以及郭**持有放线费收据情况,这两点证据均证明不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罗定城规局u0026amp;amp;ldquo;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u0026amp;amp;rdquo;。郭**两次诉讼针对的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两次的诉讼诉求也是针对两种不同行政行为的不同诉求。在庭审时补充意见为:郭**的楼房怎样才能办证,怎样才能验收合格,核发证件。综上所述,郭**认为本案诉讼不是重复起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罗定城规局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罗定城规局答辩称: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郭**在本案的起诉属于典型重复诉讼,应当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希望二审法院驳回郭**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罗城**公司述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郭**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郭**与罗定城规局之间行政争议的实质是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由于郭**于2014年1月10日针对要求罗定城规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起过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经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维持了原审判决。现郭**又针对请求确认罗定城规局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其的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郭**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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