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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桂林市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桂林市规划局撤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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