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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李**等与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x、李*x、李*x、张*x、梁*x、李*x不服被告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筑规划行政许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x等六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告与第三人就主要争议事实已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县住建局因双方协议,并重新审批,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筑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等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本案通过当事人之间案外协商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无必要再继续诉讼。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冬x、李*x、李*x、张*x、梁*x、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冬x、李*x、李*x、张*x、梁*x、李*x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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