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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咸水乡南宅村委第1、2、3、4、5、6村民小组与全州县人民政府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宅村委第1、2、3、4、5、6村民小组一并起诉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起诉不正确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宅村委第1、2、3、4、5、6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宅村委第1、2、3、4、5、6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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